甘孜藏族自治州熊猫金融调解中心收费办法

第一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熊猫金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熊猫金调”)是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开展金融纠纷的非诉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专业的金融纠纷调解。为提供中立性、专业化、快速便捷服务,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稳健发展,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 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完善调解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熊猫金调探索实施收费服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熊猫金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熊猫金调服务收费原则

  1. 公益服务原则。熊猫金调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各项收费收入用于服务金融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
  2. 收支平衡,保障发展原则。熊猫金调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主管单位支持下,服务收费秉承覆盖成本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各项费用的收取以保障本机构日常运行需要为基础,并能够支持本机构的未来发展,留有适当余地。
  3. 促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事业发展原则。促进甘孜藏族自治州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政策、非诉多元化解工作的有效落实和取得工作的具体成效,为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使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金融与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长远发展,熊猫金调采取低收费标准符合条件免费服务原则。

第三条 熊猫金调的服务收费分为调解受理登记费、调解服务服务收费二类。

(一)调解受理登记费

指调解中心受理金融调解案件而收取用于对调解申请的审查、案件登记等费用。

当事人向本调解中心提出申请的,调解登记费用按每方当事人人民币200元的标准收取。当事人在案件登记完成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缴纳调解登记费。

(二)调解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和案件争议标的额收费两种方式)

指当事人接受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所提供的争议调解服务,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方式

案件争议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采取计时方式收费。调解成功的,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计时收费基础上就争议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加收调解服务费。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对于调解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计时收费标准
    • ① 案件计费标准为:单名调解员每小时人民币500-1000元;
    • ② 跨境及涉外案件计费标准为:价格另行协商。
    • ③ 最低计费时间为2小时,调解时间超出2小时的部分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计时收费需一次性缴纳费用;
    • ④ 当事人选定多名(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对于增加的调解员,可以考虑在原收费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具体由当事人与调解中心协商确定。

案件调解成功的,且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计时收费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加收调解服务费:

序号 案件标的额 收费标准
1 100万元 < 标的额 < 2000万元 超过100万部分按标的额0.2%计费
2 2000万元 ≤ 标的额 < 1亿元 超过2000万部分按标的额0.15%计费
3 标的额 ≥ 1亿元 超出1亿元部分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计费比例

在计时收费的基础上,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加收的调解服务费,一般应由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经协商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费的,首期费用不能少于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取的调解服务费总费用的50%,且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2、案件争议标的额收费方式
争议标的额(人民币) 调解费用(人民币)
不超过 20 万元(含)的部分 1000元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 0.375% 收取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 0.25% 收取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 0.225% 收取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 0.2% 收取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 0.175% 收取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 0.15% 收取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125% 收取

(三)其它

  1. 个案特殊情况:考虑到个案的独特性,调解中心在收费方面保持充分的灵活性,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和考虑,可与调解中心协商讨论。
  2.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 (1) 因邀请证人、专家证人,聘请律师、翻译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费用;
    • (2) 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专家咨询、法律查明、司法鉴定、文书翻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
    • (3) 当事人自行租用召开调解会议的场所产生的费用;
    • (4) 办理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财产保全,以及办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手续产生的费用;
    • (5) 其他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调解费用的返还

  1. 当事人已缴纳的调解计时费用超出实际调解用时费用的,调解中心应在结算时向当事人返还多收费用。
  2.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程序,或根据调解规则需要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中心可酌情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调解服务费,最多不超过已收取的调解服务费的50%。
  3. 经调解,争议各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不收取调解服务费。
  4.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需由熊猫金调协助申请司法确认的,按1000元/件另外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五条、服务费支付方式

  1. 调解中心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约定支付调解费用,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的支付义务。付款方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熊猫金调支付服务费。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或未按约定费用缴费的,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中心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双方按照调解收费协议的约定结算调解相关费用。
  2. 熊猫金调收取费用,应向当事人出具正式票据。
  3. 对熊猫金调给予了人员、资金、技术等支持的单位作为调解服务的付款人的,具体的收费事项可另行协商。
  4. 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中心对收费标准进行公开透明,合理计费,调解中心有义务执行协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本收费办法适用于熊猫金调,受理/调解/司法确认服务费用的收取。

第六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制定,由调解中心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